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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6月25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25日)废止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6]66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价体系,对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一种财政支出管理办法。

  实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对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预防和惩治腐败,推进依法理财,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财政绩效评价工作,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积极配合市财政部门做好财政支出评价工作。要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的原则,以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部分事业单位财政支出整体绩效评价为切入点,选择具有代表性的项目或单位开展试点,逐步建立和完善财政绩效评价运行体系。

  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优化财政资源配置,调整支出结构。对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绩效评价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以发挥激励、约束作用,引导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科学合理地使用财政资金。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抚顺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抚顺市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及国家、省、市有关财务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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