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6]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九日
抚顺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各县、区政府(包括开发区管委会)对《抚顺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2004年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中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市政府与县、区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原则上每5年签订一次。
三、遵循客观、公正、公开、从严的原则,对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和标准如下:
(一)县、区行政区域内年度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
(二)县、区行政区域内年度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补划的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质量不得低于被占用面积和质量。
(三)县、区行政区域内年度不出现严重破坏、违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问题。
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年度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在考核指标合格基础上有一定数量的增加、质量有一定提高,考核可认定为优秀;上述三项要求中,有一项没达到,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从2006年起,市政府对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原则上每5年分期中和期末各考核一次。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