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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对目前尚未达到上述标准,但经过扶持可以做强做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也可以参照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加以扶持:
  1.企业加工本地特色农产品原料,年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年税金70万元以上。
  2.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属于农业高新技术产品。
  3.被国家、省、市认定为科技示范的企业或企业拥有被国家、省、市认定为科技示范项目。
  4.企业加工或销售农产品,年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
  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点龙头企业,由企业申报,所在县区审查推荐,经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定并公布。
  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查审核并经领导小组批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确认,对已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取消其资格和待遇。
  三、扶持重点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市、县(区)两级财政实行重点扶持。市政府每年将从市本级财政、向上争取资金以及其他方面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以上资金,专门用于扶持重点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对新建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市政府给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的奖励。县(区)财政也要确保增加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投入。
  (二)对全市的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乡镇企业贴息资金及其他支农资金要统筹安排,向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倾斜。
  (三)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贷款比重,特别是对市场前景好、效益佳、有还贷保障的重点龙头企业,要作为信贷投放的主要对象,并纳入年度信贷计划中予以优先发放。
  (四)市级以上(含市级)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因扩大生产所发生的贷款,市政府将给予企业当年贷款利息50%的补贴(不包括已享受贴息政策的补助资金)。
  (五)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金融办公室对全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所需贷款项目进行调研、考核,对需贷款的企业,向金融部门推荐,帮助解决企业贷款问题。
  (六)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在科研立项、科研经费拨款、对外招商引资、出国洽谈研修、技术职称评聘和科技奖励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鼓励重点龙头企业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其科研合作项目可优先列入科技计划,并给予科技拨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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