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抚政发[2004]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农业产业化进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认识,明确目标
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关键要发挥重点龙头企业在开发优势资源,建立生产基地、开拓国内外市场、带动千家万户致富的优势作用。重点龙头企业经济实力的强弱和带动能力的大小,决定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程度、规模和成效,关系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业的持续发展。目前,我市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特色主导产业已经初具规模,但具有一定规模的重点龙头企业较少,拉动力不强。重点扶持和培育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佳、带动能力强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增强其开拓市场、创新科技、带动农户致富发展的能力,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有机结合和分散的农户经营与国内外大市场的有效衔接,对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整体规模效益,加速农业现代化进程,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到2010年,全市农业产业化基本形成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企业化管理,高效化运行的农业产业化发展体系。特色和绿色农产品综合加工率达到70%,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农户达到70%,农民从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增加的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60%。实现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龙头企业100个,年经营收入达到50亿元以上,年税金3.5亿元以上。
二、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标准及确认
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年上缴税金达到150万元以上。
(三)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含A级)以上。
(四)企业带动能力。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带动的农户在300户以上,与农户具有紧密的经济利益联接关系,拥有稳定和较大规模的原材料生产基地。
(五)企业竞争能力。企业的产品在科技含量、发展潜力、市场占有率等方面具有优势,具有健全的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年产品产销率达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