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填写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审批表》(附表一)。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基本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具体提供材料如下: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二)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非税收入项目文件;
2、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市直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其财务部门报市财政局审批。其所属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集中上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在收到预算单位开户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批复。预算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将《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审批表》提交给人民银行留存;开立其他种类账户的,应将《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审批表》提交给开户银行留存。
第十三条 市级预算单位应在市财政局开出《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审批表》的3个工作日内开立相应的银行账户,并将开户银行提供的新账户卡片复印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同意开设的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账户,应在《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审批表》中注明该账户的使用期。
第四章 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十五条 市级预算单位按照规定发生的下列变更事项,应填写《市级预算单位变更银行账户备案表》(附表二),并上报市财政局办理账户变更手续:
(一)市级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二)市级预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第十六条 市级预算单位的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将有关批准文件上报市财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