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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及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1.劳动保障部门要以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作为核定其《工资使用手册》的依据;未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用人单位,暂缓建立企业年金;对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取消其定点资格;未依法参保的职业中介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一律暂缓年检或颁发许可证;对无故不参保或不缴纳保费的单位,暂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特殊工种认定。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为新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后,必须告知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持《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等资料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及时将新注册信息转达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机关。年检时要分别查验单位参保凭证。

  3.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已提取尚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工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对参保人数少于计税工资人数的单位,按实际参保人数计算核准税前列支人数。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发票时,必须同时出具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等参保凭证。对未依法参保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暂缓年检和缓售发票,直至参保或补缴保费。

  4.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运输行业中未依法参保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暂缓办理营运手续。

  5.民政部门对未依法参保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予办理相应的资质审核,并责令其尽快参保。

  6.公安交警部门对未依法参保的单位购置的新车不予办理牌照,对已有的车辆暂缓年检。纪检部门、控购办对未依法参保或欠缴保费的单位,不予办理小汽车申购手续。

  7.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必须要求企业在办理征地、规划审批、工程招投标、改扩建工程开工、竣工验收以及商品房销售等手续时 ,出具参加社会保险和缴费的有关凭证,否则不予办理征地、规划审批手续,取消项目投标资格,暂缓办理房屋开发资质和建筑企业施工资质年检手续。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地煤、文化、卫生等部门对不能出具参保凭证的应参保对象,暂缓办理有关审批或年检手续。

  9.科技局对未依法参保或欠缴保险费的单位的科研项目,不予立项审批,不予政策扶持;对其新、改、扩建项目,发改委不予立项审批,不予办理国债支持;对其技术改造,经委不予立项审批。

  10.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不得享受市政府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外事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公务出国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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