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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1月7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日)停止执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工作的通知
(苏安监〔2006〕162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吸取盐城射阳“7.28”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必须立即按照国务院和国家安监总局有关建设项目预评价工作的文件精神,将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工作,全部交由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并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各级安监部门只负责预评价报告书的备案。

  二、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要做好预评价报告书的评审以及评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并对评审结果负责。各级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组织和参与任何预评价报告书的评审工作。

  三、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危化品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安监部门实行备案。

  四、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备案程序。建设单位填写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备案申请表》(附件1),并附加盖组织评审单位公章的专家评审意见,向危化品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安监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安监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 《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备案通知书》(附件2),抄送安全评价机构。县(市、区)安监部门在实行备案后,要及时将备案情况报省辖市安监部门,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要报省级安监部门。

  五、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危化品生产建设项目预评价工作的监管力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进行抽查,并保证抽查比例和范围。对危化品建设单位提供虚假资料、安全评价单位未严格按照《安全预评价导则》要求编制预评价报告书或预评价报告书中有重大缺陷的,一旦发现要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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