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用地、用电、运输和动物监督等方面给予相关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等非农建设用地,在用地主体明确、产权清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镇建设规划的,依法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并缩短审核报批时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养殖小区和从事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初加工临时性用地,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事种植、养殖业的用电,享受最低优惠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运输自产和社员的鲜活农产品,按照有关鲜活农产品运输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开辟绿色通道。动物监督部门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办理检疫证明提供方便。各级农业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支持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国内外超市、物流或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销售网络。各农贸市场要优先安排合作经济组织的自产自销产品的摊位。
(六)支持申报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外贸等部门对有一定规模和出口创汇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自营进出口经营权时,要给予支持并减免关税。
(七)鼓励农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鼓励基层农技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兼职,并按贡献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分配。对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人事管理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办理集体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挂靠、代缴社会保险等服务,确保相应的福利待遇及工资标准。大中专毕业生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签订了聘用或劳动合同,并经县以上的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备案)的,在同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连续工作满1年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在提拔使用时给予优先考虑。
(八)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发展无公害农产品。各有关部门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定农业生产标准、进行技术培训;要加强对农村农资市场秩序整顿,调整农资供应点布局;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设立农资销售点,对社员实行统一农资供应;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绿色、有机、无公害农产品;各级政府对其申报基地和产品认证,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在标准化基地建设过程中,对列入省级、市级典型的,各级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四、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领导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