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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若干意见


  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优惠政策

  (一)放宽准入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分类登记,民政部门要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农民专业经济协会进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登记。民政和工商部门要免收注册登记费,简化登记程序,自受理之日7个工作日内办结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支持和鼓励传统农产品的集中产区申请注册,规范使用证明商标,对知名的合作组织,在认定知名商标时放宽准入条件。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知识产权的保护,严肃查处假冒合作组织商标、商号的侵权行为。

  (二)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以扶大、扶优、扶强为目标,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政支农资金扶持力度。市财政部门每年要安排适当资金给予扶持,县、区财政要按1:1配套安排,重点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服务,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实施标准化生产,开拓市场等项目。各级农业部门在安排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无公害基地建设、农业产业化及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等专项资金时,要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列入专项资金范围。科技部门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研究、开发、推广项目优先立项支持,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项目,在农发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的发展潜力大、技术含量高、带动能力强、市场前景好的中小型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纳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范围。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民营经济出台的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均可享受。

  (三)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要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施税收减免优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按照财税〔1994〕1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1项所列范围,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改善信贷服务。各级金融机构尤其是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加大信贷服务力度,简化审批手续,每年安排足够的专项信贷资金,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需要。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合作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通过社员联保、担保公司担保等多种担保形式,及时满足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需求。对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等生产领域的信贷资金,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农村信用社在符合国家有关金融政策、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认购资格股和投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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