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2 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到期后,突发公共事件对相关行业、企业和个人的影响仍然较大的,国家规定延长减免政策期限的,市级和区(市)县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减免政策期限。
4.3.3 因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原则上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减收影响重大的财政困难地区,市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4.4 财政支出政策
4.4.1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以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提出本地区财政支出政策建议,报同级政府审批。
4.4.2 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给予补偿,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和支持;在一定时期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其他财政支出政策。
4.4.3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别设立“突发公共事件防范与处置资金专户”,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市财政局适当给予帮助和支持。
4.4.4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已在“突发公共事件防范与处置资金专户”中安排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由部门预算进行调剂的,各级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外,可要求预算单位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部门预算调剂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4.4.5 “突发公共事件防范与处置资金专户”资金和调剂不能满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动支预备费、超收使用安排以及其他融资等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及时追加相关部门的预算和对困难地区的补助资金。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可根据市政府的指示精神,先安排资金,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5 预算调整
突发公共事件对财政经济影响特别严重、年度预算难以平衡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压缩财政支出,以及调整财政预算的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4.6 资金拨付
4.6.1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实行快速拨款程序。
4.6.2 对同级主管部门的拨款,原则上应在接到经局领导审批的拨款申请后,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和拨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