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要建立与市级各部门、县区级财政部门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的有效衔接,综合分析、科学判断监测数据和动态信息,加强应急保障措施和决策机制的超前研究,提高处置效率。
3.2 报告
3.2.1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需要中央财政给予应急保障的,市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代市政府起草相关报告,报送财政部。需要市财政给予应急保障的,市政府相关部门或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在向市政府报告的同时,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
3.2.2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发展预测及控制程度;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情况,需要中央财政、市财政解决的突出问题等。
3.2.3 报告一般应为纸质文件。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电话报告,随后报送纸质报告。
3.2.4 内部处理程序:报告统一由市财政局办公室承接,电话为0411-82630757;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按局内职责分工,通知到相关处室负责人或财政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联络员。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4.1.1 市财政主管处室接到相关的市级部门或区(市)县人民政府报告后,立即着手进行信息收集等基础工作,对事件进行初步评价和判断,研究提出具体建议报局领导。
4.1.2 局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成立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启动本预案。
4.2 启动标准
4.2.1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全局性和局部性两类。
4.2.2 对造成全局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同时采取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对造成局部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只采取部分财政支出政策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
4.2.3 相关市级部门或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情况,提出需要市财政应急保障的事项。市财政研究提出应急保障措施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紧急情况下,市财政局可根据市政府的指示精神,采取先安排支出或拨付资金等措施,再按规定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3 财政收入政策
4.3.1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个人,市级和区(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有关法律以及中央、省对突发公共事件出台的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减免政策,研究提出本地区的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减免政策建议,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