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在市委、市政府和各区(市)县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分级成立财政应急保障工作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财政应急保障工作。
(2)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统一部署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落实各自的应急保障责任,并与各相关部门相互支持、协调联动,切实保障应急保障工作的正常进行。
(3)反应及时,保障有力。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预警监测和前瞻性研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财政部门应按统一部署,立即启动应急保障预案,确保各项处置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启动后的财政应急保障事项。
1.4 保障措施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措施包括: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和财政资金拨付政策等。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市级财政部门
2.1.1 市财政局作为全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综合协调主管部门,负责及时了解突发公共事件进展情况,加强与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研究提出财政应急保障政策措施建议并组织落实。及时向财政部反映情况,争取国家财政支持,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帮助。加强与县区级财政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指导和帮助县区级财政部门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
2.1.2 市财政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协调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内成员单位包括办公室、法规处、国库处、预算处、社会保障处、行政政法处、教科文处、基建处、农业处、企业处、债务金融处、非税处、监督检查局等。
办公室负责财政应急保障小组的日常工作和成员单位间的组织、协调工作。
预算处负责研究制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收入、支出政策,提出政府资源的筹集与分配方案。
国库处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防范与应急资金专户的设置与管理工作,负责应急保障资金的拨付工作,编报专户资金的收支情况表。
其他业务处室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分管行业和部门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2.2 县区级财政部门
县区级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比照市级财政部门应急保障的组织体系与职责,成立相应的应急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接受市级财政部门给予的指导和帮助。
3 预警监测和报告
3.1 预警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