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7]6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市州政府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着力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止事故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范围、内容及方法
(一)工作范围。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与治理范围包括全省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排查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
(二)工作内容。在排查规章制度、责任落实、“三违”现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劳动组织、设备管理、“三同时”制度执行状况(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危险源监控的基础上,重点排查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不安全行为,可能导致人员死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隐患。
(三)工作方法。一是企业自查与部门集中排查相结合。各市州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督促企业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全面自查,边排查,边治理。同时,要组成专项检查组,按管理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和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拉网式排查。二是发动群众参与隐患排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公布安全生产隐患举报电话,并及时将举报信息整理汇总分类。对于反映的隐患信息,要立即派检查组进行排查。三是聘请专家参与隐患排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行业实际,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大型企业和中介机构聘请相关专家参加排查和督查工作,每个检查组应有2名以上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