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清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7]6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切实提高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增强农村信用社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力,根据2007年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快清收国家公职人员、农村信用社内部职工、金融系统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重要性
省农村信用联社是省政府直接管理的地方性金融机构,截至2006年底,其农业贷款余额占到全省金融机构农业贷款总额的93%以上,已成为支持我省“三农”发展的主要金融力量,在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各种历史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严重阻碍了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也制约了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扩大贷款投放。其中,公职人员欠农村信用社债务久拖不还是导致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下降迟缓的重要原因之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改善农村金融经营环境、维护农村金融稳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重要性,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方针政策,采取多种措施,大力协助清收公职人员和政府行政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切实帮助农村信用社化解经营包袱,使其更好地支持“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
二、加大公职人员及行政事业单位不良贷款的清收力度
(一)大力清收公职人员不良贷款。要采取坚决措施,清收因公职人员贷款和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确保2007年底前全部归还。在清收过程中,要严格界定贷款偿还责任。公职人员本人贷款,由本人负责偿还;公职人员为他人担保贷款,由担保人负责催还并承担连带责任,逾期不还的,由担保人负责偿还;对公职人员私贷公用的款项,要本着“谁签约,谁承担还款责任,谁用钱,谁负责还款”的原则进行清收。用款单位有还款能力的由用款单位归还,暂时有困难的,可重新落实借款人并妥善办理抵押担保手续限期归还。
本次清收工作由省农村信用联社牵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协助配合。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由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协助清收;人民银行及银监、证监、保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协助清收金融系统员工拖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省农村信用联社负责清收农村信用社内部职工贷款。具体时间要求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