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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水上风景旅游区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


  (九)风景旅游区经营单位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对旅游船(艇)、游乐设施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对风景旅游区旅游船(艇)、游乐设施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负直接责任。

  2、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编制切实可行的水上风景旅游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演习方案;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需经专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在风景旅游区水域可造成危害和重点区域设置醒目标志,配备相应的救生设备。严格遵守可供不同水上娱乐项目活动的专门水域规定,所经营的旅游船(艇)、游乐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3、负责投入营运的旅游船(艇)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旅游船(艇)船员持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和特培证书,确保水上浮动设施、码头设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4、建立旅游船艇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并在实践中不断健全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出现的新情况和新变化要求。

  5、所有经营的旅游船(艇),经营单位必须为游客投保游客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6、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自觉接受和配合主管部门(单位)、安监、交通、公安、海事等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并对监督部门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指定专人及时整改到位。

  四、建立机制

  (一)协调机制。为协调水上风景旅游区安全管理,各职能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水上风景旅游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沟通信息,定期召开协调会议,解决有关问题。

  (二)督查机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地水上风景旅游区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各职能部门也要经常性对所属机构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责成其及时进行整改到位。

  (三)通报机制。各有关部门有责任把水上风景旅游区安全监督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积极主动地通报给属地相关部门,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给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四)责任机制。各有关部门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应对申报单位和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审批发证。并负责对已领证的单位和项目安全营运的动态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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