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内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监督、指导、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水上风景旅游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3、依法组织协调水上风景旅游区内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行政责任进行调查与认定。
(二)交通部门职责
1、负责旅游(客)运输企业准入审批工作。
2、调控、核准旅游(客)运价及运输航线。
3、负责旅游码头岸线的审批及旅游码头的经营许可。
4、负责查处违法从事旅游、旅客运输的行为。
5、负责对水上风景区旅游船(艇)的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进行审核,督促水上风景旅游区主管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6、督促水上风景旅游区经营单位编制水上风景旅游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演习方案。
7、负责核定风景旅游区水域旅游船(艇)航行线路或活动水域,对水上风景旅游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重点督查参加营运的旅游船艇是否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旅游船(艇)船员是否持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和特培证书,水上浮动设施等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8、负责旅游船(艇)的检验、发证。定期对旅游船(艇)开展安全检查,办理旅游船(艇)定期签证,在节假日、旅游旺季应组织联合检查,对发现的交通安全隐患,依法责令经营单位或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整改到位,对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旅游船(艇),可依法采取责令停航、拆除动力等行政强制措施,并对旅游船(艇)和船员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9、负责旅游船(艇)船员的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工作,
10、负责水上风景旅游区水域的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公安部门职责
1、负责水上风景旅游区的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对水上风景旅游区的公共场所及临时举办的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
3、协助水上风景旅游区管理机构加强内部治安安全管理,指导日常治安防范。
4、负责110接报水上险情信息的传递,参与水上风景旅游区突发事件处置。
5、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水上风景旅游区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四)旅游主管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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