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度省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7]6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环保局制定的《2007年度省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考核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七日
2007年度省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方案
(省环保局2007年5月9日)
一、考核依据
2007年度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
二、考核时间
2007年12月。
三、考核对象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四、考核办法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采取年终考核和平时检查相结合,市州自查和上级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平时检查由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年终考核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州政府先组织自查,按年初与省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内容逐项自评,注明得分或扣分依据,写出自查报告。在各市州政府自查的基础上,省政府派出考核组,通过听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等方式进行考核,提出考核得分的建议值,形成初步考核意见反馈各市州政府。考核组的初步考核意见经统一汇总、评比后,报省政府审定,由省政府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和奖惩。
五、计分方法
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根据2007年度省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各项内容完成情况给予计分。具体计分方法为:
(一)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环境质量目标20分。
1、空气环境质量5分。其中,可吸入颗粒物(总悬浮颗粒物)年日平均值2分,二氧化硫年日平均值2分,二氧化氮年日平均值1分。
2、地面水水质达标率5分。
3、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5分。
4、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3分,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2分。
计分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年终核定的数据为准。采用自动监测系统的,必须与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建立自动监测网络联结。自动监测系统不正常运行、不能提供有效数据的,年终考核时所提供的空气环境质量数据无效。尘类污染物为可吸入颗粒物的,各点每月不少于21个有效日均值为有效月均值,各点每年不少于12个有效月均值为有效年均值。尘类污染物为总悬浮颗粒物,采用24小时连续监测方式的,各点每月不少于12个有效日均值为有效月均值,各点每年不少于144个有效日均值为有效年均值。空气环境质量考核时段为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11月底。地表水及饮用水源地水质考核指标及方法不变,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抽测和质量控制考核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