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交规划许可证明的补充通知
(苏安监〔2006〕226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与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交规划许可证明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2006]15号)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交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件。针对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规划许可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无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位于城市规划区或村庄集镇规划区,如能提交“一书两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一种,视同已取得规划许可。
二、没有“一书两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如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许可部门出具其在规划区域的证明,视同已取得规划许可。
三、没有“一书两证”,且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许可部门也不出具其在规划区域证明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需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许可部门出具不能补办、不再补办或不予补办等类型的情况说明或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