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气体充装单位从业性质的通知
(苏安监〔2006〕227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
关于明确气体充装站从业性质紧急请示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300号)要求,液化气体通过汽化装置转化为压缩气体进行销售的充装单位,应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管理。
针对我省实际情况,已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气体充装单位,可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不需换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自2006年10月25日起,所有新建的气体充装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