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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府办〔2007〕15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珠海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五日

珠海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无房或住房困难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被纳入本市民政部门的最低生活保障线范围的家庭。
  无房指在本市城镇无拥有自有产权的住房记录。
  住房困难指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8M2。
  第三条 本市实行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制度,即市政府、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向符合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发放一定的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第四条 本市租赁住房补贴工作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办)和各区(功能区)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市住房办负责全市租赁住房补贴的管理、监督工作,各区(功能区)及区住房、民政、居委会等相关单位负责所辖区域内租赁住房补贴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租赁住房补贴每户月发放标准为200元。市住房办可根据物价水平、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职工收入水平等因素每年进行调整并公布。
  第六条 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由市政府、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共同负责,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市、区(功能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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