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凭证采伐,创新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机制
严格执行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审批和验收制度。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和具有设计资质单位提供的森林经营作业设计文件及上年度森林经营作业质量验收合格单。
采伐林木必须严格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面积、数量、类型、方式、时间进行,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市属林业企事业、矿务局、农垦等森林经营单位,顺城区、东洲区、望花区、抚顺经济开发区的森林经营单位及其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森林经营联合体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县属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公有制林场、森林经营联合体采伐自有林木(含承包山的林木)以及县、乡镇政府所在地城镇内和乡村公路护路林木的采伐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林木可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委托乡镇林业站核发;其它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按有关规定执行。
在年森林采伐限额核定期限内,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允许受让单位用原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进行采伐。受让单位不得用本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采伐出让单位的森林、林木。交通、铁路、水利、煤炭、城建等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经营的森林,必须统一纳入限额管理,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凡按照技术规程要求对商品林进行森林抚育或对人工薪炭林实行打柴留树作业的,采伐林木胸径在10厘米以下的,其消耗的蓄积量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生产的木材可不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要继续加强天然林保护与建设,积极采取节柴改灶和木材代用等措施,严格控制农民烧材和自用材的消耗。农民申请自用材,每户每年仅限1次,每次批准的采伐限额不得超过10立方米。
在不造成水土流失,不减弱森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允许合理开发利用商品林和一般保护地区的公益林地及林下资源。允许有限制的适度开发利用重点保护地区的公益林地及林下资源。禁止开发利用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地及其林下资源。
四、坚持全额管理,分项实施,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
市政府下达的“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和分项指标及消耗结构分项限额指标,为各县区及有关部门年度采伐消耗森林资源(胸径5厘米以上的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不准突破。采伐限额分配使用要突出解决营林生产和林地经济开发最急需解决的问题,正确处理好保护管理与开发利用、生态建设与产业发展的关系。除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限额、工业原料林采伐可以占用一般用材林限额外,不同单位、不同采伐类型、不同消耗结构的采伐限额均不得串用和挤占。“十一五”期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市政府一次下达到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每年依据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资源条件、营林生产需要、经营管理水平下达年度森林采伐计划。对“十一五”期间难以连续安排采伐计划的私营林场及森林经营联合体,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集中一年或两年一次性安排采伐指标,且当期不得追加。对已将可采森林资源全部转让的村,不予分配采伐限额,其采伐限额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直接分配给林权所有者。各县、区均不得预留机动采伐限额或截留采伐指标,也不得将采伐指标简单地平均分配。各县、区在分解采伐指标时,必须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将正式分配结果报市林业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