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林业局关于“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抚政发[2006]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林业局《关于“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日
关于“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6〕1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增强执行限额管理的责任感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增强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进一步建立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真正把森林资源是否持续增长、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否严格执行、森林采伐迹地是否及时更新、林业法规政策是否真正落实、生态状况是否稳步改善等工作,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超限额采伐、乱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杜绝违规调整和违规预留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现象,确保“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严格执行。
二、深化改革,完善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制度
积极推进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深化森林资源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完善限额管理制度,创新采伐管理机制。对公益林和天然林严格管护、科学经营,促进公益林和天然林向生态功能和综合效益最佳状态发展。人工商品林要依法放活、集约经营,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效益。
要科学制定林业产业发展规划,积极发展林业产业,增强森林资源和发展的活力。鼓励各种非公有制主体共同参与林业生态建设,发展商品林特别是建设工业原料林基地;鼓励林权所有(经营)者依法经营商品林,自主确定林木的培育、经营和利用模式;鼓励开展森林集约经营和木材的精、深加工,提高林地生产力、林木利用率和林产品供给能力;鼓励林权所有者对所拥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依法依规进行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