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突出援助重点,认真落实就业援助政策
(一)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的“4050”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在政府开发的公共服务类公益性岗位就业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在回迁小区内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由财政按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和用人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应承担部分),给予全额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二)帮助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的下岗失业人员解决就业和培训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对居住偏远、生活困难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和参加普惠制就业培训的,用人单位或培训单位可按照不低于地区最低工资标准20%的比例提高岗位工资或培训补贴标准,用于解决其就业中的特殊困难问题。
(三)对棚户区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在棚户区改造腾出的土地创建市场实现就业再就业的,其从事货物(含农产品)销售、提供应税劳务达不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增点的收入,暂免收个人所得税。
(四)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以家庭手工作坊方式从事手工编织等收入,以及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经纪人收购并销售手工业产品收入,比照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每户(人)每年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8000元。
(五)对为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创建的再就业基地,凡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按实际招用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人数,每人每年定额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4800元。
(六)各县(区)政府要积极开展有培训愿望的零就业家庭子女及棚户区居民下岗失业人员免费技能培训,所需经费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强化源头控制,建立预警预报制度
(一)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加强失业调控。各县(区)要加强对企业裁员的宏观调控,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有关规定,尽可能避免裁减家庭成员中已经有失业人员的职工,严格控制夫妻双方同时失业(或下岗),从源头上控制零就业家庭的产生。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指导,严格备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