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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的通知
(抚政发[2006]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5年以来,经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市全部解决了6910户零就业家庭7883人的就业问题。但是部分就业人员的就业和收入不够稳定的问题比较突出,随着棚户区的改造,棚户区回迁居民的就业问题也逐步显现。零就业家庭的动态性决定了就业援助工作的长期性。为确保有就业需求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的意见》(辽政发〔2006〕2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零就业家庭和棚户区回迁居民就业援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保20日内为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就业岗位工作目标的实现

  (一)总体工作目标。各级政府要按照“源头控制、动态管理、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确保落实”的要求,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在棚户区居民回迁小区组织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确保20日内为有就业需求家庭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帮助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稳定的就业再就业。

  (二)稳定就业标准。被用人单位招聘的,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应正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月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灵活就业人员,月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完善申报登记制度,实施动态管理

  (一)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登记制度。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都处于失业或离岗状况的家庭。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实行家庭申报、社区核实、街道认定的办法。街道和社区要将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办法和相关扶持政策告之于民,居民持有效证明到居住地社区申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对申报居民进行登记,并对申报居民的家庭就业情况进行核实,将核实情况报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认定。对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要采取适当方式向社区居民公示。

  (二)实施动态管理。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的就业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县、区要进一步规范对零就业家庭和棚户区居民下岗失业人员的管理,按照市政府统一规定,统一认定程序,建立统一的登记台帐和数据库,并及时调整、更新,实施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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