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市教育局负责幼儿园、学校和校办企业安全管理。负责制订幼儿园、学校和校办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规范、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幼儿园和校办企业伤亡事故进行统计,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24.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本市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发现违法行为,属职责权限内的要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市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25.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公共设施的安全管理。负责市属道路、广场、桥涵,城市照明、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的使用检测、安全性评价和维修保养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垃圾清运填埋、医疗废弃物处置的安全生产监督;负责市属市政设施,公园游乐设施安全措施及动物饲养、表演活动游客安全措施的监督检查。
26.市民政局负责本系统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市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负责重特大事故造成灾害的居民的生活应急救助工作。
27.市司法局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28.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所属、转属国有、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工作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计划。
29.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对管辖范围房屋使用的安全管理,负责对各房屋产权单位危房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30.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市人防工程设施的安全管理,参与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1.市粮食局负责全市粮食仓储、加工和经营场所安全生产管理。
32.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33.市广播电视局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系统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活动。
34.市财政局负责确保国家和省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及时拨付;根据实际需求,适时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督促企业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5.市信访局参与协调处理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信访突发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群众到市党政机关等重要场所的异常上访问题。
36.市监察局根据法律、法规对我市国家行政机关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控告、检举;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对其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行为给予的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调查,对负有责任的监察对象及相关责任人提出政纪处分建议或作出政纪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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