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化学品使用的审批。对烟花爆竹的运输和燃放进行审批和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负责维护重、特大事故现场治安秩序。
8.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安装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审查颁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将安全生产专项内容列入其他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指导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施工安全及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和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负责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和建筑机械、起重设备的安装、拆卸及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建筑行业安全宣传教育,建立防范行业突发事件的责任制度;负责全市燃气、供水、供热等重要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9.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新建或改、扩建矿山企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依法注销或建议原发证机关注销其采矿许可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10.市地方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管理。检查煤矿事故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依法监督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负责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
1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组织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目录、有关安全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和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维护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数据库,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网络。
12.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市环保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固体废物、放射性和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的监测;负责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13.市交通局负责对全市县级以上公路建设与养护、道路经营性客货运输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企业及其驾驶、装卸、押运管理人员资质及资格的认定和监督检查;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对城市公交企业、营运车辆以及从业人员资质及资格的认定和监督检查;对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防范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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