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制定本地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6.本地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同时迅速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并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7.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定期听取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协调、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依法监督管理工矿商贸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安全生产的条件、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情况,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情况;
2.依法审批直接监督管理的行业的安全生产事项;
3.组织对重大危险源的排查;
4.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5.依法组织、参与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管理权限对生产经营单位职工伤亡事故审批结案;
6.组织、指导、监督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
7.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8.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9.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各县(区)应参照本条规定,结合实际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具体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或指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章 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或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其基本职责是:
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行政审批;对获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应当按规定撤销原批准;发现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