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
(抚政发[2006]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抚顺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抚顺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安全生产实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含省级开发区、街道办事处,下同)、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和施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是:
1.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2.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政府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3.把安全生产和防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并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
4.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采取措施排除,必要时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