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2006修订)


  9.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1.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 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等重要航道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自lO%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型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6.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7.台湾省和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8.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5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7.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1个县(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地)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3.发生传染性非典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市(地)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