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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2006修订)


  各应急保障机构对市应急委负责,由市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或市应急办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经市应急委批准,统一协调和调动相关应急保障组。

  各专项应急机构和应急保障机构,要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骨干应急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5.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应急办协同相关专项应急机构或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方案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县区应急办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各类应急保障队伍要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和任务,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并依据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短期脱产训练。

  演练要从实战出发,以合成演练和协同演练为主,深入发动群众参与,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应急技能的目的。

  5.2 宣传和培训

  5.2.1 公众宣传教育

  市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统一的培训大纲和教材,编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通俗读本。各级政府、专项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以及媒体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广泛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公布报警电话,向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以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开辟应急宣传公益栏目,在大、中、小学普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课程等方式,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掌握避险、互救、自救、减灾、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5.2.2 培训

  市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面向公职人员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将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以增加公职人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知识和能力。

  各相关部门结合自身业务领域,利用现有设施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市民提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各县区、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根据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加强自救、互救和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市行政学院要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教育列入干部任职培训的内容。

  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市委、市政府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市政府有权征用各种资源;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对拒绝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本预案由市应急委制定,由市应急办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市应急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抚政发〔2004〕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组织序列图(略)

  2.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构成图(略)

  3.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图(略)

  4.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略)

  5.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委员单位联络表(略)

  6.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及保障系统联络表(略)

  7.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目录(略)

  8.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业队伍联络表(略)

  9.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附件9:
  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标准,作为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干旱,或一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7.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1个或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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