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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2006修订)

  突发公共事件未有专项应急机构管理的,由分管副市长牵头,事件主管单位为具体指挥机构;主管单位不明确的,由市应急委指定。

  2.3 办事机构

  市应急办是市应急委的办事机构,设在市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是:承担市政府应急值班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全市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办理向市政府领导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负责市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批示的传达、督办反馈、协调落实工作;保证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联络畅通;承办协调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的管理、收集、分析、上报和发布等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审核专项应急预案;督促检查各类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负责组织规划协调市应急信息系统的建设;指导协调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平台的管理维护及应急物资保障等工作。

  2.4 县、区机构

  县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等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或处置工作;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指导本行政区域各单位开展基层应急工作;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运作提供相关保障;开展本行政区域应急演练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2.5 专家组

  应急管理专家组是市应急委根据全市应急管理工作需要,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所聘请的,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决策咨询机构。主要职责是:为抚顺地区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发生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时,向市应急委提供科学而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3.运行机制

  3.1 预测预警

  3.1.1 市应急办、各专项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各县区政府要通过强化值班制度、配备专职监测人员、完善监测网络等途径,收集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2 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一旦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应迅速通过110、119、120、122(将逐步整合为110应急接报平台)等特服电话以及政府部门、企业公布的服务专线电话等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3.1.3 各专项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对报警事件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等及时分析,科学预测,提出一般处置、启动预案或提出启动上级预案的建议,并按照职责向上级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报告分析结果。

  3.2 预警级别和发布

  3.2.1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Ⅲ级(较大)和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 各专项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应根据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分析结果,及时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预警信息按照市预警机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市应急办会同市委宣传部组织信息发布,以新闻发言人、网络群发、电视播放、电台广播、报纸刊登等渠道进行,必要时采取人工手段和人防警报系统传递预警信息。为快速告知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的社会群体,各媒体要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免费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3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办、相关专项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有关县区应根据预警级别及时按照专项预案做出部署,迅速通知有关单位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3.3 应急处置

  3.3.1 信息报告

  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县区、各部门要立即报告。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3.2 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由市应急办报请市应急委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市长或主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属地县区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市长或主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负责启动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事件属地县区相关领导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分管副市长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县区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县区的相关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主管单位、相关部门或县区负责启动应急预案。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县区负责全权指挥。必要时分管副秘书长或市应急办派人到场,参与制定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由主管部门或县区负责启动应急预案。整个事件由相关部门或县区全权负责处置。

  3.3.3 基本响应程序

  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市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县区、事件主管单位应立即做出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成立由各部门领导同志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指挥协调公安、交通、消防和医疗急救等部门应急队伍先期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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