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具有连锁性、复杂性和放大性的特点,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3.2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Ⅲ级(较大)和IV级(一般)。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抚顺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市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县区和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个别部门、县区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调度个别部门或县区的力量和资源能够处置的事件。
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抚顺行政区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1.5 基本原则
1.5.1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1.5.2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1.5.3 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原则。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1.5.4 坚持强化管理、协同应对的原则。强化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健全信息报告体系,形成市、县区、街道、社区“上下结合、条块结合、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网络。
1.5.5 坚持科技先导、提高素质的原则。整合全市应急资源,建设统一管理、装备精良、技术熟练、反应迅速的专业队伍;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应急委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县区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及大型活动单项应急预案的制定依据,由市应急委制定并实施。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市政府主责部门牵头制定,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应急办”)审核后,以市政府办公厅文件下发。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印发,报市应急办备案。
(4)县、区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县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县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区及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并印发,县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办备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市重点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办备案。
(6)大型活动单项应急预案。举办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和完善。
2.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市应急委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在市应急委主任(由市长兼任)的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市委副书记、副市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相关专项应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全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审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指挥、调动、协调相关部门实施等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县区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分析总结全市年度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
2.2 工作机构
专项应急指挥部是市应急委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制定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和预警级别及时向市应急委提出启动相关预案的建议;实施相关类别等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开展专业应急演练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贯彻落实市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专项应急指挥部包括: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城建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破坏性地震应急指挥部、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处置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重特大火灾应急指挥部、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指挥部、道路交通事故抢险应急指挥部、工程建设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重特大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应急指挥部、重特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