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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2006修订)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抚政发[2006]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总体预案》(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予以印发,2004年制发的《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各地区、各部门要依照本《总体应急预案》,抓紧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应急预案及各专项应急预案。要切实加强应急机构、队伍和应急救援体系、应急平台建设,整合各类应急资源,建立和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抓好基层和薄弱环节,不断提高应急管理水平。要做好应急预案实施的培训和演练工作,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的指挥水平和专业技能。要抓好面向全社会的预防、避险、减灾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社会责任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努力形成全民动员、预防为主、全社会防灾减灾的良好局面。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使应急管理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06年11月18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工作要求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基本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工作机构

  2.3 办事机构

  2.4 县、区机构

  2.5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预警

  3.2 预警级别和发布

  3.3 应急处置

  3.4 指挥与协调

  3.5 应急结束

  3.6 恢复与重建

  4 应急保障

  4.1 信息与预警组

  4.2 部队民兵组

  4.3 公安保卫与突击组

  4.4 工程抢险与设施组

  4.5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

  4.6 调查与评估组

  4.7 专家咨询组

  4.8 宣传报道组

  4.9 交通运输组

  4.10 通信保障组

  4.11 科技支撑组

  4.12 经费及物资供应组

  4.13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组

  4.14 基本生活及善后安置组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附件:1.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组织序列图

  2.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构成图

  3.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图

  4.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5.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委员单位联络表

  6.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及保障系统联络表

  7.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目录

  8.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业队伍联络表

  9.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1.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工作要求

  1.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和谐抚顺建设,特制定本预案。

  1.1.2 工作要求

  抚顺是自然灾害较多的地区,水旱、风雹、雪冻等气象灾害,矿震、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均有不同程度的发生,干旱、洪涝发生强度呈增大趋势。

  抚顺是以能源、原材料为主的综合性工业城市,石油化工工业比较发达,煤炭开采历史悠久,石化和矿业都是高危行业,石化企业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因素,矿区开采对周边地质产生巨大危害,是事故灾害多发地区。

  抚顺是老工业基地,属资源枯竭城市,积累的历史矛盾多,欠账多,下岗职工数量大,贫困群体相对集中,易发群体性事件。

  诸多因素决定了抚顺是突发公共事件的高发区。

  制定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积极防范和及时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增强党委和政府的应急反应能力,对保证经济正常运行和维护社会稳定,提高抚顺市现代化管理水平,努力实现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抚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1.3.1 突发公共事件分类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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