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审理。
(二十六)做好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加快办理。健全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调解活动,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条件,直接受理;对群体性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案件要集中力量,优先办理。切实加强对法律服务人员的监督管理,鼓励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免法律服务费用。市财政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援助基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经费支持。
(二十七)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加强工会组织建设,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推行劳动关系三方平等协商机制、集体合同制度、工会与政府联席会议制度和以职代会为主要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作用,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设,开设农民工维权窗口,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八、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二十八)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扩大就地就业容量。重点支持国家、省认定的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市“十一五”规划确定的重点工业企业发展,支持龙头企业的生产和加工链条向农村延伸。落实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措施,促进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促使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就业。
(二十九)进一步做好“东引西进”工作,增加农民转移就业机会。充分利用我市的区位和资源优势,抓住沿海产业向内地转移和西部大开发机遇,积极吸引和承接东部发达地区产业、资本、技术转移,促进我市产业升级;加强与中西部省区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