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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抚政发[2006]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统筹城乡发展,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做好农民工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问题。坚持从市情出发,统筹城乡发展,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1. 公平对待,一视同仁。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他们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 强化服务,完善管理。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社会管理,发挥企业、社区和中介组织作用,为农民工生活与劳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

  3. 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实行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既要积极引导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又要积极促进就近就地转移。

  4.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实际情况出发,探索保护农民工权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的具体办法。

  5.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逐步解决深层次问题,从根本上形成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

  二、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三)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逐步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正常支付的长效机制,落实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中标价款的2%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由劳动保障部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且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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