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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2. 中长期目标(2006年-2026年):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移民收入,促进经济发展,努力使移民的生产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

  (三)基本原则

  坚持全市统一政策,各县、区政府负总责;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坚持解决温饱问题与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坚持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坚持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为重点,着力解决移民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使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与当地经济同步发展。

  二、后期扶持范围、标准、期限

  (一)后期扶持范围:确定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数量为56917人(省以各县区上报的水库原迁移民数乘以人口自然增长率核定);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原迁移民的数量按水库移民动迁安置规划的人口确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二)后期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按600元标准扶持。

  (三)后期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三、后期扶持方式、工作规范及工作机制

  (一)对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原迁移民,原则上采取将后期扶持资金直接发放给个人的扶持方式(以下简称“直扶”)。对于除原迁移民以外的其他现状人口,原则上实行项目扶持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两者相结合的扶持方式。对采取“直扶”方式的遇有人口自然变化情况,实行“生不增,死要减”的政策,减下的资金用于项目扶持;对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采取“生不增,死不减”的政策。

  (二)未满18周岁的移民孤儿、因残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移民,可以采取“直扶”方式。

  (三)对于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原迁移民,采取“直扶”方式。

  (四)实施后期扶持政策要做到促进生产发展、生活改善、社会稳定。具体扶持方式由县(区)政府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移民和移民安置地原住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由市政府批准,报送省政府备案。

  (五)采取“直扶”方式的,必须核实登记到人。要建立一套规范、完备的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经过充分调查、审核、公示以后,为每一个移民建立档案、设立账户,按季度及时发放到户。具体办法由县(区)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市的有关政策,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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