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节能工作的通知
(抚政发[200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设节约型城市步伐,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07年全市节能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2007年,全市万元GDP能耗同比下降4.4%,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同比下降5.6%,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同比下降7%;各县、区万元GDP能耗同比下降4.4%。(具体目标详见2007年节能指标分解表)。
二、责任分工
市经委为全市节能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全市节能工作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工作。市统计局负责建立和完善我市节能指标体系,完善统计制度。
按照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市经委负责工业节能和政府机关节能;市建委负责建筑业节能;市交通局负责交通运输业节能;市农委负责农业节能;市商业局负责商业及餐饮业节能;市教育局负责学校、幼儿园节能;市卫生局负责医疗单位节能;街道负责民用节能。
除中、省、市直企业外,所有耗能企业一律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县、区做好本辖区的节能工作。
(一)工业节能
突出抓好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化工、建材等高耗能行业和年耗能超过3000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工作;树立一批节能示范项目和企业,加强节能监督管理,做好跟踪服务工作;推动企业加快节能技术改造,淘汰高耗能设备及落后工艺步伐;抓好企业清洁生产等工作。
(二)建筑节能
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省政府《关于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所建建筑物达到国家65%的建筑节能标准。大力推广使用绿色建材、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依法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现场搅拌混凝土。对现有建筑逐步进行节能改造,提高公用建筑整体用能效率。
(三)交通运输节能
积极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推广车用代用燃料和清洁燃料汽车,强制淘汰能耗超标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