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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家庭收入按照前3个月的平均额除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人数即为家庭月人均收入。
  第十条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等;义务兵的津贴和退伍费;政府颁发的一次性见义勇为奖金;工伤人员的护理费、补助金;因工死亡人员及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生活补助费;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政府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它项目。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离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有关标准计算本人的“应得收入”,实际领取额高于市人民政府公布标准的按实际领取额计算。
  第十二条 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在扣除计算该费用所依据的月数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剩余部分按计算该费用所依据的月数的平均额计入本人月收入。
  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国企职工,其一次性安置费计入本人月收入,计算公式为:安置费计入本人月收入=(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3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36个月。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其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计入本人月收入,计算公式为: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计入本人月收入=(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依据月数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依据月数。
  第十三条 自谋职业收入按当地自谋职业行业收入评估标准计算。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本辖区内的行业评估标准。
  第十四条 赡养费、扶(抚)养费,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
  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按照赡养人家庭人均收入减去当地城市最低保障标准后剩余部分的50%,除以被赡养人数计算;扶(抚)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扶(抚)养人的,其给付额最高不超过其收入的50%。赡养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最低保障标准时,视为该赡养人无能力向被赡养人提供赡养费。
  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计算方法:
  (一)家庭成员中同时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按规定计算家庭收入后,可分别申请享受城市最低保障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二)现役义务兵及18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计算人口,不计算收入。

第四章 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第十六条 城市最低保障待遇的申请、审批按如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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