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17号)
《抚顺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业经2005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刘强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抚顺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
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最低保障),是指人民政府对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困难居民予以适当救助的国家救济制度。
第三条 城市最低保障实行最低生活救助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临时救济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四条 城市最低保障工作实行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市、区(县)民政部门是城市最低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民政部门负责城市最低保障的协调、指导和综合管理等工作;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城市最低保障工作方案、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城市最低保障的管理、审批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市最低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核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受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做好辖区内申请享受城市最低保障待遇居民家庭收入的核查、初审以及城市最低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市最低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工作;审计、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最低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待遇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市最低保障标准的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城市最低保障待遇。
前款所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和扶(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