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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自2001年我市召开第五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以来,全市各族人民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涌现出了一大批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观,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模范集体和个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彰显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先进事迹,促进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市政府决定对中共齐齐哈尔市委政法委等79个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陶贵水等119名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为民族团结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全市各族人民以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为榜样,坚持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同心同德,锐意进取,为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与进步而努力奋斗。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荣获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称号的人员给予500元奖励。奖励经费可从本单位解决,经费包干中列支。

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名单

  一、模范集体名单(79个)
  市委政法委
  市委组织部
  市委宣传部
  市委统战部
  市委党校
  市人大常委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
  市政府办公厅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电视台
  市体育局
  市供销合作社
  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支队
  市信访办公室
  市农业委员会
  市广播电视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文化局
  市旅游局
  市水务局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市政协台港澳侨联络和民族宗教委员会
  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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