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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信用考核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信用考核工作的通知
(吉交质监[2006]174号)


各市(州)、县(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从业单位质量行为,逐步完善失信惩戒和诚信激励机制,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我厅于2006年6月15日下发了《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吉交发[2006]24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凡参加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活动和合同履行的施工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并规定项目法人每个季度对施工单位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一次考核。根据该《办法》规定,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要求如下:

  1、项目法人应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程序上报2006年在建项目考核记录结果。上报内容按第九条规定执行,包括项目法人制定的考核办法,并推荐施工单位信用等级。2006年度上报时限为12月15日前。

  2、国、省干线及边防公路工程项目的履约考核结果需按项目的隶属关系报交通主管部门(路网工程项目同时报省公路管理局)核实后,送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进行汇总。

  3、县道路网工程项目的履约考核结果需按隶属关系逐级报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市州公路管理处、质量监督站)核实,由市州公路管理处将结果统一上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核后,送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进行汇总。其它农村公路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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