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市于4月10日前将限期整改阶段的实施方案报省局危化处。
2、坚决整顿关闭违法违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各地必须加大工作力度,对违法违规企业要真整真治,决不走过场。对应关闭企业,各级安监部门应于4月10日前向同级政府通报,并提请地方政府实施关闭;对责令停产整顿的,要加强监督检查,整改不到位不得恢复生产;对责令限期整改的,企业如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提请地方政府实施关闭;对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提请地方政府实施关闭。
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责令停产整顿的,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关闭的,要及时提请发证机关吊销、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请各市于4月30日前将辖区内提请政府关闭、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名单汇总上报省局危化处。
3、严肃清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各地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抓紧对排查出的未履行安全审批手续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梳理分类。对已建成投产的项目,凡符合安全条件的,应予补办手续,并于5月底前办结相关手续;正在建设的必须停止建设,尚未建设的不得开工,要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并于5月底前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或建设项目报同级政府,提请关闭企业或取消项目。
三、着眼长远,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搬迁和集中
1、加快企业搬迁工作进度。位于城市中心区的企业,必须于2007年底前搬迁完成,逾期不能完成搬迁的,要全部停产。与周边安全距离不足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督促其抓紧制定搬迁计划,尽快搬迁。要督促拟搬迁和正在实施搬迁的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防企业在搬迁前和搬迁过程中因放松安全管理、冒险蛮干而造成事故。对搬迁建设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严格安全条件审查,并督促企业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手续。
请各市于5月31日前将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搬迁计划报省局危化处。
2、抓紧明确专门规划区域。各地要及时提请政府在清理现有化工集中区的同时,尽快研究确定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规划区域,并报省辖市政府批准。凡新建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化工集中区域,其中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包括搬迁企业),必须进入经省辖市政府批准的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专门区域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化工集中区域外的化工生产企业,原则上不再批准任何形式的改建、扩建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