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厅直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交发[2006]47号)
厅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厅直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现将《吉林省交通厅直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交通厅直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吉林省交通厅直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厅直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除火灾隐患,保护人民生命和公共财产安全,保障良好的工作、生产秩序,把消防安全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积极推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手段创新,有效预防和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
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确保消防安全万无一失,为建设“平安交通”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条 坚持以人为本,动员全员参与,抓基层、抓基础、抓防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落实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把厅直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第二章 厅直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积极参加灭火救援工作的义务。
第五条 厅安委会消防分委会对厅直单位消防安全,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六条 厅直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符合规定;
(二)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三)提供单位消防安全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明确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范;
(五)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组织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奖惩;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履行的其它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厅直各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由单位的副职担任,直接对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审核单位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需要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五)领导管理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六)定期向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