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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九章 竣工验收

  第六十四条 养护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养护工程的竣工验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市(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

  第六十五条 养护工程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㈠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

  ㈡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作业管理资料;

  ㈢有主要材料、设备进场试验报告;

  ㈣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㈤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㈥有质量监督部门的工程质量鉴定。

  第六十六条 养护工程项目竣工或施工作业合同完成后,应尽快做好竣工验收和合同执行情况检查工作,受检单位和部门要做好准备,整理好竣工资料或合同完成情况自检资料,提出检查验收申请。

  养护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应履行相应手续,交养护管理部门接管养护。合同期满的小修保养合同要提前根据自检情况做好招标准备工作。

  第六十七条 竣工验收和合同检查工作由省公路管理局会同项目法人、质检、监理、设计部门组成竣工验收小组,在听取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执行情况的报告后,进行外业检测和内业资料检查,对检查验收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填写竣工验收鉴定书和项目合同完成情况总结报告书。对检查验收提出的问题,各单位要认真解决。

  第六十八条 养护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后由项目法人按合同造价的5%缴为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质量保证金。

  养护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中修及以上养护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二年,预防性养护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一年。其它项目的缺陷责任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合同约定。养护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下发竣工验收鉴定书之日起计算。

  养护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大修及以上路面养护工程的保修期为五年;中修养护工程保修期为三年;预防性养护工程的保修期为一年。其它项目的保修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合同约定。养护工程保修期自缺陷责任期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九条 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公路养护工程,施行扣回违约金制度。

  对养护工程(不含小修保养项目)质量不合格的养护工程,省局将扣回全部投资。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工程发包或转包给不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项目法人整改,对管理责任单位或接受委托的管理责任单位处以扣回1%-2%工程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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