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养护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养护工程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养护工程设计,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养护工程设计变更需经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审查论证确认后,由施工图设计批复单位批复,报省公路管理局核备。
第二十六条 养护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㈠设计变更说明;
㈡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㈢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施工图设计批复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设计变更的反馈意见或批复。
第二十七条 变更设计原则上由养护工程的原设计单位承担。如由于设计质量问题造成的设计变更,依据相关规定对设计单位进行处理,同时项目法人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变更设计。
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养护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或委托选择施工单位。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养护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应当每年将汇总情况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省公路管理局对管理台帐进行日常检查。
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审批养护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工程费用按《
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吉林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及养护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第三十二条 经过批准的养护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五章 招投标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从事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的企业,应符合我省相关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