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级公路同一路线、同一地区辖区内累计5公里以上(含5公里);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同一路线、同一地区辖区内累计10公里以上(含10公里)养护改建工程;
2.大中桥梁改建、加固工程,特殊结构桥梁和隧道维修工程以及公路养护新技术试验推广(如路面再生技术)项目;
3.单项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养护工程。
㈦参与新改建工程的交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的项目不予验收和接养,并负责协调解决工程遗留问题;
㈧发布公路养护工程市场信息;
㈨掌握国内外公路科技发展动态,积极引进公路养护新技术、新工艺,组织科技交流和人才培训。
第十八条 受省公路管理机构委托各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㈠负责本辖区内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的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执行;
㈡承担本辖区内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的项目法人职责,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内非省重点管理项目的设计文件、招标文件、开工报告审批,组织项目招投标,并负责监督执行合同和检查验收、考核评比等工作;
㈢负责编制本辖区内干线公路养护工程建议规划、计划;
第十九条 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检查、核验和计量支付工作。
第四章 设计管理
第二十条 设计文件编制必须符合
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
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设计文件图表示例》、《吉林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吉林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关规定要求。
养护工程设计经审查不合格的设计文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善设计,及时编报,对修改后仍不合格的设计文件应取消设计,另行招标或委托设计单位设计。
第二十一条 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国、省干线公路养护改建、大、中修(含预防性养护)工程设计由省公路管理局通过招投标或委托方式选择设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要在认真调查、检测的基础上按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并确保设计质量。对于特殊路段(建设时间长,修补次数多,交通流量大、病害严重)还应采取取芯办法对路面进行检查分析,通过经济、技术综合比较后,合理确定技术方案。
第二十三条 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设计,须经省公路管理局组织协调各项目法人进行外业验收后,方可开展内业设计工作;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由项目法人组织批复并报省局核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