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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条 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五条 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的编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对于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养护工程、抗灾抢险工程须优先安排。养护工程计划应依据根据路面管理系统、桥梁管理系统及路况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确定。

  第六条 公路养护工程要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严格实行设计审批制度。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要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养护改建、大修、中修(含预防性养护)、小修保养等工程(以下简称公路养护工程)。

  养护改建工程使用年限应不低于12年,大修工程应不低于8年,中修工程应不低于5年,预防性养护类小修保养工程应不低于2年。

  小修保养经费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所管养公路的行政等级、使用年限、技术等级、交通量和路况现状等因素,按照《吉林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和《吉林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核定年度养护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费用包干、权责一致,合同管理、计量支付的原则。

  第八条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应坚持日常保养,及时修复公路及沿线设施损坏部分,保持公路完好、整洁、美观,保障行车安全畅通;采取技术经济合理的工程技术措施,加强预防性养护和周期性养护,延长公路使用年限,提高公路整体服务水平和经济及社会效益;积极改造低标准路段或对存在缺欠的路线、构造物、路面结构、沿线设施进行改善,逐步提高公路的使用年限、安全性、服务水平和抗灾能力。

  第九条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要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省、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和养护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工作,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各类行为,排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养护工程施工时,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在养护工程施工路段设置标志,必要时还要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和疏导交通,以确保养护工程实施路段的行车安全。车辆不能通行的路段必须修建临时便道或便桥,并保证便道、便桥的安全通行。

  第十条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要把工程质量作为重点,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认真落实质量责任制,加强中间环节的质量控制与管理,严格检查验收制度,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公路整体服务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十一条 省、市(州)公路管理机构要认真落实养护工程年度生产计划,层层签订养护工程管理合同书。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质量指标和时限要求,并依据合同完成情况和签订的合同内容计量拨付资金,确保公路养护工程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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