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交发[2006]45号)
各市(州)交通局:
现将《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省公路管理局。
附件: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职责
第四章 设计管理
第五章 招投标管理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七章 工程监理
第八章 质量监督
第九章 竣工验收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确保全省干线公路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为行车人、行路人提供安全、畅通、舒适、优美的公路交通条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及交通部有关规定,参照
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和养护运行机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依照
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其养护工程由经营企业根据交通部颁发的有关沥青路面、水泥路面、桥涵、隧道等养护标准及《吉林省干线公路养护质量要求》,安排资金组织实施,由省公路管理局及市(州)公路管理处负责监督。
第三条 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吉林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吉林省公路管理局受吉林省交通厅委托负责全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监督、检查、考核、指导和协调工作。
吉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省养护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