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按项目管理权限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施工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管。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吉林省交通厅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参与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到四家及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法人投标。
第七条 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投标人。
第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申请表格式。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
(三)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的合格条件和资质要求;
(四)获得招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五)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告知的其他事项。
投标人须知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评标标准和方法;
(二)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四)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提交截止的时间止,不得少于20日。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后3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补遗,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3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应当按照第十条规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