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交发〔2007〕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交通局,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工作质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择优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交通厅联系。
附件《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办法》(试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日
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工作质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择优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新建、改建的公路工程和养护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招标人具有招标能力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项目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代理,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提供招标服务的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原则上一个项目选择一个招标代理机构。规模较小的乡村公路和养护工程项目,可多个项目一次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活动。